新《公司法》这七大重点变化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4-06-19 17:20:12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同时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新修订的《公司法》都有哪些重大变化?
与旧版公司法先相比,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这些变化:
一、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重点变化:
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形式为限期实缴,所有出资额需要在5年内缴足。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目前存量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重点变化:
股东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有变化,新增加了股权、债权。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重点变化: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变化:
公司股东可以查询公司会计账本及会计凭证,但前提是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
五、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重点变化: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已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六、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重点变化:
明确公司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作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
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重点变化: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同样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