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
发布时间:2023-06-07 17:10:0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我委将按照原标准要求及审查流程进行办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过渡期内可正常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检测机构场所变更除外)、遗失补办、资质注销等。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新标准,有序做好过渡期内资质重新核定准备,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