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文:申报资质不需要提交社保证明,承诺补
发布时间:2020-02-26 11:32:12
2月2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指出:
6月30日前,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申报材料暂不要求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期社保缴纳证明,企业书面承诺在7月30日前为员工缴纳社保即视为符合要求。
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代岗履责。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复工项目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已完工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和人工材料涨价等引起的价差调差)80%的比例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
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增加临时设施等为防止疫情扩散而产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要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具体通知内容请以山西住建厅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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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摘抄如下: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丝毫不松抓防控,时不我待抓发展”的工作要求,为统筹抓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类分区防控要求,指导企业做好复工。低风险区采取“外防输入、统筹兼顾”策略全面复工;中风险区采取“内防扩散、防范聚集”策略,做到疫情防控与项目复工同步进行;高风险区实施“遏制流行、严防输出”策略,灵活方式安排人员工作,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逐步扩大复工范围。对涉及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的项目,要加大帮扶力度,积极指导帮助科学编制复工方案,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要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二、加强项目工地疫情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项目防疫管控工作,尤其是农民工聚集场所消毒、防疫知识宣传、人员排查等工作,防输入、防输出,确保疫情不扩散,保证项目顺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代岗履责。
三、强化项目用工保障
我厅“智慧建筑”平台建筑用工管理服务系统已开发上线网上用工调度市场模块,各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可根据需求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方便劳务队伍、人员及时准确选择工作地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我省“智慧建筑”平台宣传推广,在2月底前将网上用工调度市场功能通知到辖区每家二级以上总承包单位及劳务企业,并指导企业利用平台发布用工需求, 引导农民工就近选择工作岗位,尽力让本省农民工留在我省,吸引更多的外省农民工在我省就业,保障项目建设劳务供给。
四、依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因疫情导致在建项目未复工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 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增加临时设施等为防止疫情扩散而产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疫情管控期间应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员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按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规定执行。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各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人工、材料价格进行采集、测算、调整,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五、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采取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信息化手段解决项目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复工项目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已完工程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和人工材料涨价等引起的价差调整)80%的比例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以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六、灵活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要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优化审批监管服务
(一)减缓办理延期审批
因疫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申请。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暂不要求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期社保缴纳证明,企业书面承诺在7月30日前为员工缴纳社保即视为符合要求。我省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至6月30日前届满, 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自2月19日起,企业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由我厅负责的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 全面实行线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审批部门协调,加快推进本地“不见面”审批,保障企业正常办理各项业务。
(三)合理延长监管时限
参加2020年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资料报送及评价各阶段截止日按规定时间 顺延30日;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在2020年6月30日到期的企业, 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
八、深入开展入企服务
疫情期间,各市要进一步做好入企服务工作,可通过电话沟通、远程视频等方式,对企业、项目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要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帮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企业有诉求,政府必回应。对诉求较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办结时限,确保服务效果。近期要重点关注项目沙、石、水泥等地材供应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项目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多渠道保障建材供应和运输渠道畅通。在服务工作中形成好的经验做法或政策措施,要及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及时予以推广。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6月30日前,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申报材料暂不要求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期社保缴纳证明,企业书面承诺在7月30日前为员工缴纳社保即视为符合要求。
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代岗履责。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复工项目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已完工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和人工材料涨价等引起的价差调差)80%的比例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
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增加临时设施等为防止疫情扩散而产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要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具体通知内容请以山西住建厅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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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摘抄如下: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通知(第17号)
晋建市字〔202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晋建市字〔202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丝毫不松抓防控,时不我待抓发展”的工作要求,为统筹抓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类分区防控要求,指导企业做好复工。低风险区采取“外防输入、统筹兼顾”策略全面复工;中风险区采取“内防扩散、防范聚集”策略,做到疫情防控与项目复工同步进行;高风险区实施“遏制流行、严防输出”策略,灵活方式安排人员工作,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逐步扩大复工范围。对涉及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的项目,要加大帮扶力度,积极指导帮助科学编制复工方案,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要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二、加强项目工地疫情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项目防疫管控工作,尤其是农民工聚集场所消毒、防疫知识宣传、人员排查等工作,防输入、防输出,确保疫情不扩散,保证项目顺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代岗履责。
三、强化项目用工保障
我厅“智慧建筑”平台建筑用工管理服务系统已开发上线网上用工调度市场模块,各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可根据需求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方便劳务队伍、人员及时准确选择工作地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我省“智慧建筑”平台宣传推广,在2月底前将网上用工调度市场功能通知到辖区每家二级以上总承包单位及劳务企业,并指导企业利用平台发布用工需求, 引导农民工就近选择工作岗位,尽力让本省农民工留在我省,吸引更多的外省农民工在我省就业,保障项目建设劳务供给。
四、依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因疫情导致在建项目未复工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 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增加临时设施等为防止疫情扩散而产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疫情管控期间应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员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按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规定执行。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各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人工、材料价格进行采集、测算、调整,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五、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采取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信息化手段解决项目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复工项目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已完工程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和人工材料涨价等引起的价差调整)80%的比例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以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六、灵活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要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优化审批监管服务
(一)减缓办理延期审批
因疫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申请。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暂不要求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期社保缴纳证明,企业书面承诺在7月30日前为员工缴纳社保即视为符合要求。我省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至6月30日前届满, 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自2月19日起,企业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由我厅负责的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 全面实行线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审批部门协调,加快推进本地“不见面”审批,保障企业正常办理各项业务。
(三)合理延长监管时限
参加2020年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资料报送及评价各阶段截止日按规定时间 顺延30日;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在2020年6月30日到期的企业, 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
八、深入开展入企服务
疫情期间,各市要进一步做好入企服务工作,可通过电话沟通、远程视频等方式,对企业、项目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要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帮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企业有诉求,政府必回应。对诉求较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办结时限,确保服务效果。近期要重点关注项目沙、石、水泥等地材供应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项目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多渠道保障建材供应和运输渠道畅通。在服务工作中形成好的经验做法或政策措施,要及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及时予以推广。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