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转让名称最高或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0-09 14:56:28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10月18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该条例一旦出台,将为云南省医疗管理提供新的执法依据。
“省卫生厅发动16个州市的70多家单位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卫生厅副厅长杜克琳透露。
作为条例的亮点,对医疗纠纷设专章进行相应的规定成为听证会讨论的焦点。
有听证代表认为,条例中提到“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可简化程序,建议在医院设立专业委员会,先鉴定再赔偿。
事实上,根据经报记者的了解,对于医疗纠纷,玉溪市已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取得成效。
从去年起,玉溪市政府尝试联合17个部门成立医调委,执行一年半以来,玉溪市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0%以上。
草案中规定,患者要求赔偿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者要求赔偿额超过1万元的纠纷,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协商一个月未达成协议的,其中有异议一方可以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律师刘爱国称,调解方法不应受赔偿金额的限制,只要双方有意愿,即使是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的医疗纠纷,也可以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同样,即使是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来自医院的听证代表说,有时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与医疗伤害本身并不对等,是否能达成协议主要视患方的态度,医院曾经也出现过患者索赔几十万,但最终以几万元达成和解的案例,因此规定“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并不合理。
在玉溪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晋看来,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假如经过司法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将不予理赔。因此,应允许医疗机构先行鉴定,并允许医患双方先协商。
对于如何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第三方公信力的问题,有听证代表认为,以前医疗纠纷调解方式非常单一,多半由医患双方自行调解或卫生部门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的第三方经常受到质疑。
有听证代表透露,现在医保欠省、市医疗机构费用的现象特别突出,应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医保必须按时支付费用给医疗机构。
对于医保定点的医疗单位,草案规定,凡利用有关特殊疾病或者医疗照顾等规定超量开药、以药易物,造成基金损失、违反药品使用范围、诊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不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结算医疗费用;限制参保人员处方外配;将不符合入院条件的病人收治入院或者无故拒绝、推诿、滞留病人的医疗机构,都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行的医保政策对医疗机构的规定较为苛刻”,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疼痛科主任姚本礼举例说,医保单位规定医疗机构每年只能收特定数目的患者,超出这个数目将被罚,但现实中,有病人来了医院不可能不治,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和实际情况产生冲突。
此外,目前医保普遍存在拖欠医疗机构费用的情况。有听证代表建议,医保应纳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如何使用费用?如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应由医院自行调整。
业内称,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在建设初期就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投资者、两三个负责人和几个医生就是一个医疗机构,会出现不少管理隐患。
因此,有听证代表建议,对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应加以说明,如根据多少人口来设置,设置的医院为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
在执业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名称出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或者转包给其它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如果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难以确认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摘自:云南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