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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意见及我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及时启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获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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