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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原标准有的资质,在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资质名称发生变更、被合并、没有相应级别的,如何办理换证?
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⑴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生姜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⑵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⑶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提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的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⑷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⑸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⑹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佳通管制工程等部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⑺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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