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发布时间:2015-12-04 10:27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420㎜(A3);副本规格为210㎜×297㎜(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威尔玛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七)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真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