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5-12-03 09:56
(一)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省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股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的。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二)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三)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四)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村医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五)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297㎜)型纸,并有表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六)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市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七)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