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5-11-25 14:29
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区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一)其中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军队经验证明材料应包括:
1、军官证、复转军人证等证件;
2、原所在部队、军区政治部或复转军人安置办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其中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经验证明材料应包括:
1、原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
2、原工作单位政治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中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应包括:
1、曾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所属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证明。
(四)其中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证明:
1、军官证、复转军人证等证件;
2、原所在部队、军区政治部或复转军人安置办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一)公司住所是申请人所有或享有2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使用权的住所;
(二)行政办公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具备办公桌(椅)、电脑、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含3台以上汽车)。
拟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还应具备专业工程人员、车辆和安装、调试、监控中所需的设施、设备。拟从事人力防范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车辆、通信设备、防卫器械等设施、设备。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一)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
(二)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其中人员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等材料;
(三)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对保安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救助、应急处置制度;
(四)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值班等岗位的执勤、交接班及登记等制度;
(五)保安员招聘、录用制度;保安员教育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保安员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在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有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或签章。
第二十三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许可单位;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并由许可单位收回。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原行政许可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行政许可变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