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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15 11:09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二)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