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发布时间:2015-10-27 11:42:51
渝经信环资〔2015〕5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5年度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万盛经开区经发局,双桥经开区贸发局,北部新区产业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经济委员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渝经环资〔2008〕8号)的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新申办企业:拟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且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
(二)申请资质延续企业:2011年取得我委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需要延续资质的企业。
二、标准要求
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的审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文件执行。
三、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新申办或资质延续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胶装成册:
(一)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还需提交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供审验),提交复印件;
(五)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并附《重庆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原件(供审验),提交复印件;
(六)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雇佣关系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
(七)燃气燃烧器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报告》;
(八)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委托书》;
(九)抢修专用车辆、必要的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并附五寸照片;
(十)作业标准及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办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准备所需申报材料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经信委提出申办申请,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在完成初步审查后,以正式公文向市经信委申报,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审查。市经信委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发证。经审查合格并通过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无异议的,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下发正式审批文件和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请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做好申报宣传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报工作,防止漏报。
(二)搞好初审。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要认真履行初审职责,按照国家和市里文件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杜绝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应付了事。
(三)按期上报。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务必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信委,过期将不在受理申报材料。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