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变更、注销指南
发布时间:2016-06-29 15:29:21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文(证)件。
变更以下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注: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济性质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金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文件;
(4)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后,注册资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变更经营期限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公章;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它有关文(证)件。
备案以下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修改备案
(1)《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修改后的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注: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1)《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由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变动后的新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