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05-16 11:41:43
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及流程
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
备案事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有股权未超过5%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符合股东条件,受让股权后持股仍未超过5%。
受理要件
1.变更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变更决定或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股权(份)转让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按新设公司要求提供股东资格证明材料。
6.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7.备案申请表。
核准流程
核准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30%或新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2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持有超过5%、但不超过20%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受让股权,且受让后持股超过5%、但不超过20%。
3.企业名称变更。
4.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5.本区内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6.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7.因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和非因变更事项修改章程。
8.经市金融办授权审核的其他变更事项。
受理要件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变更决定或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7.涉及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的,提供相关材料。
8.本区内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9.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提供相关材料。
10.股权(份)转让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2.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初审
初审事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2.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合并、改制重组的申请。
3.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对外提供股权质押,以及新增创新业务的申请。
4.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数的30%或新增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的20%或股权转让超过50%。
5.持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受让股权,且受让后持股超过20%。
6.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股权转让,使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7.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跨区县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8.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长或执行监事、外地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9.以上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修改。
10.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受理要件
1.设立申报要件:⑴区金融办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件及初审意见。
⑵设立申请书。
⑶公司筹备组成立文件。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
⑹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⑺出资人协议书。
⑻股东资格证明。
⑼股东名册。
⑽股东承诺书。
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⑿公司章程草案。
⒀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⒂法律意见书。
⒃验资报告。
2.分支机构设立申报要件:
⑴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⑵所隶属公司主体资格证明,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⑶所隶属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⑷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
⑹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⑺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
⑻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相关材料。
3.公司变更事项受理要件:
⑴变更申请书。
⑵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⑶董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变更决定或决议。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的,提供相关材料。
⑹公司住所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跨区县变更的,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长或外地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⑻股权(份)转让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⑼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⑽对重大变更事项的特别规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变更行为,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设公司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股权转让超过50%,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应着重说明重大变更事项的理由、新股东资格证明材料。
⑾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4.分公司解散受理要件:
⑴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5.公司解散受理要件:
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股东会或董事会注销决定或决议。
⑷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⑸清算报告。
其他要求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设立批复文件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变更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3.本流程中,“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4.所有材料凡需个人签名的,还需同时加按本人手摸。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活页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XX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担保公司(分公司)申请XX变更的材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