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5-12-11 10:13:3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三)
(三)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隔阂检验合格证明。
(四)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层、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的。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苦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