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2 11:33:47
关于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是指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称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行业资质评定条件,对申请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安防工程从业资质管理,是指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评定工作,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评定的组织
第四条 重庆市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实行评审组初评、理事长办公会议终评决定的方式。
第五条 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入选条件为:从事安防行业满三年,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有较强专业技能的安防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库的组成:一是由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二是在市内外范围征集。
第六条 评审组的组成。评审组人员为5 人,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资质评定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终评决定。评审组在每次资质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七条 评审组在协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独立的开展工作。评审工作实行实名计分制,评审组成员的投票以署名方式记录保存,但不对外公开。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资质评定。
第三章 资质评定条件
第八条 资质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资质实行逐级晋升原则。申请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必须是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各级别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条件。资质的评定条件由协会秘书处起草,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形成。
第四章 资质的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请、晋级评定程序:
(一)安防工程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书面申报材料一份;
(二)书面申报材料送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四)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评定或资质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评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五)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应如实提供规定材料和有关证明,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五章 资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在获得二、三级资质两年后,经申请,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结合年审给予晋级。
第十四条 外省相关协会颁发的资信等级,经协会审核备案,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程序与资质评定程序相同,逾期未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级别条件或有违规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结合年审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有违法或重大违反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安防工程从业资质,协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变造、涂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